目录
第一部分 2017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 部门基本情况
二、 收入预算说明
三、 支出预算说明
四、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五、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2017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 部门机构职能、设置
2017年预算组成单位共1个: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3、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
4、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5、依法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其他法院移送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和法律规定应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6、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治宣传。
7、承办其他应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 机构设置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设13个内设机构、1个直属行政单位、4个派出机构。13个内设机构是:办公室、立案庭(信访科)、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政工科(研究室)、监察室;1个直属行政单位:法警大队;4个派出法庭:西南人民法庭、白坭人民法庭、乐平人民法庭、大塘人民法庭。
(三) 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5538.74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5538.74万元,占总收入的100%,比上年增加1183.74万元,增加27.18% 。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5538.74 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预算4797.74万元,占总支出的86.62%,比上年增加1085.74 万元,增长29.25%。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273.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85.41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39.22 万元。增长原因:一是司法改革后,增加了法官绩效奖励。二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项目支出741万元,占总支出的13.38%,比上年增加98万元,增长15.24%。增长原因主要是:新建诉讼服务中心准备落成使用,增加了办公信息化设备购置专项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办公及印共739.22万元。其中:办公费50万元,水费15万元,电费50万元,维修(护)费19万元,租赁费10万元,培训费30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委托业务费80万元,工会经费30万元,福利费1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9.2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14.2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46.80万元。
2017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共40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8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4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4.20万元, 比上年增加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9.20万元,占84.08%,比上年增加9.2万元,增加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公务用车运行费79.20万元 ,占100%,比上年增加9.2万元,增加原因:一是案件数量增多,公车使用频率增大。2015年收案10391件,结案9888件,2016年收案10947件,结案10895件,共增加收案556件和结案1007件。二是公务用车车龄高,耗损大。我院现有公务用车21辆,使用年限超8年的共9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文件(粤财车管【2013】3号),“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程超过25万公里的,可以报废更新。”而2016年我院对车辆仅进行日常维护,并无报废更新);公务接待费15万元,占15.92%,支出与上年一致。
五、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