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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各相关破产管理人:

本院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摇珠室进行破产类摇珠: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符合条件的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广东慧港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中,对下列案件摇珠选定1名三级管理人。管理人报酬方案以及应遵守的规定见附件2。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东路2号

联系电话:0757-87911331、0757-87771706

附件1:破产企业清单

序号

破申案

破产企业名称

承办人、书记员

拟摇管理

1

(2023)粤0607破申1号

佛山市三水柏安大酒店有限公司

袁泉、余丽雯0757-87911378

三级

管理人

附件2:管理人报酬初步方案以及遵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初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如下:

从管理人接管起至终结破产程序,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计算,管理人自接受指定之日至终结破产程序之日在一年以内结案的,足额收取管理人报酬。超过一年的,报酬逐年递减5%。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超过三年未能结案的,一般按应收报酬80%收取报酬。确有客观原因造成结案迟延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不作报酬下浮。管理人自接受指定之日至终结破产程序之日在六个月以内结案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在30%的比例范围内上浮管理人报酬标准;

收取报酬时间:按应收报酬计算,在全部财产分配完毕时收取80%,全部清算工作结束时收取20%;

三、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含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清算服务)或人员协助履行职责的,自行从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选择并报告本院,所需费用原则上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如需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担保物等优先权标的物产生的评估费等在该标的变现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