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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各相关破产管理人: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3时,在本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摇珠室进行破产类摇珠,依程序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符合条件的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中摇珠选定一名管理人。管理人报酬方案以及应遵守的规定见附件2。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破产企业清单

序号

案    号

承办人

破产企业名称

1

(2021)粤0607破1号

王璋

佛山市三水区食品集团公司

2

(2021)粤0607破6号

王璋

佛山市三水区粮食企业集团公司

附件2:管理人报酬初步方案以及遵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初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如下: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内,根据管理人完成破产清算工作的效率,按以下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一年内结案的按90%收取报酬;(二)两年内结案的按80%收取报酬;(三)两年以上结案的按70%收取报酬。结案是指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超过两年确因客观原因未能结案的,应经本院批准延长期限,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本院超出法定期限对管理人提交的合格材料进行批复、裁定的时间,不计算在管理人办案期限之内。

二、管理人的报酬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分期支付。管理人收取报酬在全部财产分配完毕时收取应收报酬的80%,余下20%在全部清算工作完成时收取。

三、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参照《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管理人相应补偿。

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破产案件银行账户开设后,经本院书面通知,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将管理人银行账户中破产企业的款项转账至本院对应的破产案件银行账户,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破产费用除外。

通过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网拍成交款(包括保证金和尾款)进入对应的破产案件银行账户。

二、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用款申请应区分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一)管理人日常性支出申请材料。管理人需支出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企业继续营业的水电费、税费等日常性支出,应向本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留守人员工资表、缴纳税费通知等资料和书面的用款申请。管理人对日常性支出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季度向本院申请一次用款,申请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

(二)管理人非日常性支出申请材料。管理人需支出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款、破产企业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款、提前支取部分管理人报酬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日常性支出之外其他费用,应向本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管理人该笔用款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副本,以及书面的用款申请书等资料。管理人对非日常性支出应根据实际用款需要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申请用款。

三、管理人应在其向本院提交的每季度定期工作报告中对经本院审批同意的管理人用款的实际支出情况和结余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交支出凭证副本给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