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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61号

案由:非法经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唐兴业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业兴受“三哥”(另案处理)雇请,在未取得烟草专营许可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汽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运输一批香烟前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2021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唐业兴驾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新生开发区某铁场门前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从车上缴获香烟1548条。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216720元。

 

02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62号

案由:非法经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9:2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凌光煜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凌光煜受“黑三”(另案处理)雇请,在未取得烟草专营许可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于4月26日凌晨3时许驾驶一辆汽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运输一批香烟前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2021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凌光煜驾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新生开发区某铁场门前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从车上缴获香烟共计2101条。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359160元。

 

03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57号

案由:交通肇事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9:2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杨长春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杨长春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搭载王某、刘某、马某、陈某、刘某来、贺某等六人自北向南横穿三水区云东海街道G240线,遇骆某驾驶小型轿车沿G240线自西往东行驶至该处,致使小型轿车车头与三轮汽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杨长春、刘某、马某、陈某等四人受伤、王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长春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杨长春、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马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长春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27万元已履行完毕,获得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  

 

04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78号

案由:交通肇事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9:4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张方委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8时许,被告人张方委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G321线17KM+400M路口时,遇被害人朱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同向行驶途经该处。后被害人朱某驾车在非机动车道直行通过路口,而被告人张方委则驾车右转弯,由于被告人张方委未认真观察右方和右侧前方交通情况,致使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角及右前门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部及左侧发生碰撞,被害人朱某连人带车倒地后被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而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方委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现场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方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毁损、颈椎离断和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2021年4月14日,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向被害人朱某的家属预付丧葬费6万元人民币。

 

05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63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9:4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吴炽钊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吴炽钊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厂东门对面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越过中心双黄线碰撞到被害人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炽钊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炽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炽钊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吴炽钊赔偿了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06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79号

案由:交通肇事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甘启敏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甘启敏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水大道南由西南街道往白坭镇方向行驶,去到三水大道南利源石油加油站出入口附近时,被告人甘启敏驾车在中间车道行驶,遇被害人陆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右侧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

由于被告人甘启敏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认真观察右方和右侧前方交通情况,向右转弯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驾车驶出道路时,没有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导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右角与被害人陆某的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陆某倒地被车辆拖行后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甘启敏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现场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甘启敏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陆某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甘启敏及其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分别向被害人陆某的家属支付丧葬费10000元人民币、25000元人民币。

 

07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64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15: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梁福成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21时19分,被告人梁福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开元路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福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mg/100ml。

 

08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65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15:1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李伟新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李伟新饮后驾驶小型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环中路与同福路交叉路口,碰撞到被害人赵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和被害人敖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伟新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经鉴定,被告人李伟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伟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伟新赔偿了二名被害人的车辆损失。

 

09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66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15:2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黄国荣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4日20时58分,被告人黄国荣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496线金本小学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国荣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6mg/100ml。

 

10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67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15:3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罗长祖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罗长祖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广东省乐平镇新城路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罗长祖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9mg/100ml。

 

11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68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15:4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黎光湛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6日1时许,被告人黎光湛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263省道88KM+500M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黎光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黎光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黎光湛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12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70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4日 15:5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高健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4日7时许,被告人高健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路德良小食店路段时,与李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高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6.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高健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3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13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71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5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刘自良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自良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环中路机动检查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自良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5mg/100ml。

 

14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72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5日 9:1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赵永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赵永锋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一粥店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赵永锋受伤、上述两辆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永锋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永锋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永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6mg/100ml。

 

15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74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5日 9:2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谭冰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7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谭冰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去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锦塘路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2.6mg/100ml。

 

16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75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5日 9:3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李有聪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1时23分许,被告人李有聪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海路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有聪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2mg/100ml。

 

17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76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5日 9:4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黄志勇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黄志勇在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去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乐平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志勇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6mg/100ml。

 

18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80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5日 9:5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唐运松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唐运松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523线某村机动执勤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运松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0mg/100ml。

 

19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81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5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符中民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符中民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6号前路段时,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符中民受伤昏迷、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符中民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符中民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4.6mg/100ml。

 

20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482号

案由:故意伤害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6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李础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础洪因何某曾将其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某村空地上的种植物铲走却事前未与其协商而怀恨在心。2020年10月9日15时许,何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某村在建公厕旁使用电锯加工制作小木架,被告人李础洪走上前将被害人何某推倒,并用手对何某身体多处部位殴打,期间还捡起地上木方对何某腰部殴打。何某爬起来抱住被告人李础洪,随后双方在拉扯之际被他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础洪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李础洪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