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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民初2007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14199:0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卢泽辉

书记员:吕心怡

 

当事人

 

原告:陆日良

被告:潘月心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81030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9130日归还,逾期归还需支付从逾期归还日至归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被告于20181116日至2019330日先后共还款4600元,尚欠原告本金13640.1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02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29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

开庭时间:2021420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何汝明、卢剑锋

 

案情简介

  

  20209月至11月,被告人何汝明、卢剑锋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偿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期间,被告人何汝明伙同被告人卢剑锋等人将上述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95318元盗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2020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何汝明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五张中国某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U盾等资料有偿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经核实,朱某等多名被害人将被网络诈骗的钱款存入上述被告人何汝明银行卡内。自2020814日至20201111日上述银行卡存入资金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2.202011月,被告人卢剑锋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U盾等资料以每套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有偿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经核实,白某等多名被害人将被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存入上述被告人卢剑锋的2张银行卡内。

 

  二、盗窃罪

 

  202092日,被告人何汝明、卢剑锋经合谋后,由被告人何汝明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方式将上述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21575元盗走,其中被告人卢剑锋分占人民币6450元。

 

  20201111日,被告人何汝明与郭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被告人何汝明通过上述挂失、补办新卡的方式将上述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73743元盗走,所得款项被二人分占。

 

  20201215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何汝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03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30

案由:寻衅滋事

开庭时间:20214209:3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谢志勇、余劲洪

 

案情简介

  

  202012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志勇、余劲洪途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6号路段时,被告人谢志勇认为被害人李某等人嘲笑其朋友余劲洪,遂用拳头对被害人李某头部进行殴打,后两人扭打在一起,但被麦某、钱某等人拉开。被告人谢志勇心生不愤,在附近拿了一把西瓜刀和一根不锈钢钢管返回现场,并把不锈钢钢管丢在地上,持西瓜刀追打被害人李某、麦某,后被被害人李某压到地上,并夺走西瓜刀,双方就协商停止打斗。

 

  被告人谢志勇起身后,被害人李某就把西瓜刀还给了被告人谢志勇。被告人谢志勇持西瓜刀跑去捡起不锈钢钢管,被告人余劲洪就从被告人谢志勇手中夺过不锈钢钢管追打被害人李某、麦某,被告人谢志勇也持西瓜刀对上述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和麦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122012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小区将被告人谢志勇、余劲洪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志勇、余劲洪对被害人李某、麦某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谅解。

 

04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31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42010: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张耀胜

 

案情简介

  

  20211417时许,被告人张耀胜乘坐被害人李某的汽车前往李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某村住所吃饭。在途中,被告人张耀胜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汽车中央扶手储物盒里一枚玉髓戒指,并藏在身上。后李某发现自己的戒指被盗,要对在场人员进行核查,被告人张耀胜怕被发现,将盗窃所得的戒指藏匿于洗手间排水管与墙壁之间的小孔内,后该戒指被在场其他人员找回。

 

  案发后,被告人张耀胜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涉案戒指价值人民币5550元。

 

05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民初1690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开庭时间:202142014:3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王璋

书记员:李诺彤

 

当事人

 

原告:陈绍亭

被告:黄艺、程化

第三人:陈绍对、曾爱莲

 

案情简介

  

  三水法院受理原告陈绍亭与被告黄艺、程化清,第三人陈绍对、曾爱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终止对原告所有的(第三人陈绍对名下的)奔驰汽车的查封、执行措施;2.确认第三人陈绍对名下的一奔驰汽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06

案件

 

案号:(2021)0607民初1867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开庭时间:202142014:3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乐振华

书记员:劳凯欣

 

当事人

 

原告:关尔勇

被告:陈雪薇

 

案情简介

  

  20201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佛山市三水区某农业有限公司的6%股权份额转让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后202115日,原告与被告因就2020122日签订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产生争议且未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双方遂于2021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协议》,决定解除双方于20201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解除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2122日前将其持有佛山市三水区某农业有限公司的6%股权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约定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约定,被告应将股权转回给原告。现被告拒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将其持有佛山市三水区某农业有限公司的6%股权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7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14

案由:持有、使用假币

开庭时间:20214219: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黎朝生、黎达祥、梁嘉毅、黄子园

 

案情简介

  

  20209月,被告人黎朝生、黎达祥、梁嘉毅,经与被告人黄子园商议,由被告人黎朝生、黎达祥、梁嘉毅通过搭乘被害人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使用假币与被害人兑换微信转账,让被告人黄子园提供其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他们,收到钱后由被告人黄子园扣除手续费10%后再转给他们,被告人黄子园遂先后提供其两个微信收款二维码截图给他们使用。

 

08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32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42110: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彭斌

 

案情简介

  

  202139054分,被告人彭斌饮酒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去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环中路机动执勤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斌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6mg/100ml

 

09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33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142110:1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陈胜

 

案情简介

  

  202112421时许,被告人陈胜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黎北市场辅路机动卡点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3mg/100ml

 

10

案件

 

案号:(2021)0607民初1740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142114:3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张孟春

书记员:劳凯欣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展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曾永忠

 

案情简介

  

  201611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道路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也早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却不按时付款,拖欠原告工程款1222398.4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不能结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原告有权对其建设的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222398.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21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三计算,暂计至2021226日违约金为406325.2元、利息为176074.3元);3.原告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原告为被告建设的某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