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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35

案由:诈骗

开庭时间:20215119: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桂红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徐焱

 

案情简介

 

  202095日至108日,被告人徐焱以代还信用卡、支付宝套现承诺当场归还钱款并额外给予手续费为由,在三水区乐平镇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李某、高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02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37

案由:信用卡诈骗、伪造身份证件

开庭时间:20215119:4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桂红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朱艺标、张子涛

 

案情简介

 

  20207月开始,被害人梁某委托被告人朱艺标、张子涛办理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中路某房装修贷款,被告人张子涛协助被害人梁某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和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了共计人民币24万元的装修贷款并分别办理了银行卡。

 

  202087日,被告人朱艺标、张子涛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水万达广场某号铺(实际已转租给他人)向被害人梁某谎称帮忙将装修贷款套现,并让被害人梁某提供上述工商银行卡及密码。同日2006分,被告人朱艺标、张子涛在被害人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将上述银行卡内人民币14万元装修贷款套现,所得款项被二人分占。

 

  2020825日,被告人朱艺标、张子涛在未告知被害人梁某已将上述银行卡内装修贷款套现的情况下,继续向被害人梁某虚构农商银行卡需要做流水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梁某农商银行卡密码。828日,被告人张子涛、朱艺标在被害人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事先已骗取的农商银行卡及密码,将被害人梁某农商银行卡内人民币10万元装修贷款转账到他人账户或取现等,所得款项被二人分占。

 

  案发后,被告人朱艺标、张子涛改变联系方式致使被害人梁某无法联系。

 

03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51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5129: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唐永桥

 

案情简介

 

  2019613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谭某酒后独自行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电动车行门前,因醉酒躺睡在车行门前的人行道上。至220分许,被告人唐永桥、张某(已判刑)经过,发现谭某身边有一部黑色苹果牌iphone X手机,于是两人经合谋即由张某过去将手机盗走并交给唐永桥后离开现场,得手后两人对盗得的手机多次输入密码尝试解锁未果。案发后,被盗手机被缴回并发还给谭某。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4617元。

 

04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52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5129:2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古合贵

 

案情简介

 

  1.20201190时许,被告人古合贵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后岗路某房门前,盗走被害人兰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 

 

  2.20201110250分许,被告人古合贵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超市门前,盗走被害人杜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博技牌电动三轮车;  

 

  3.20212172时许,被告人古合贵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敬老院旁边,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三轮车。

 

05

案件

 

案号:(2021)0607刑初253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5129:4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李仁会

 

案情简介

 

  201611159时许,被告人李仁会伙同苏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村,进入被害人刘某居住的房间,盗走手表、红酒等财物。经鉴定,在房间内的一女式背包内衬提取血迹、床前地面一张CASIO产品合格证上提取的血迹与被告人李仁会血样的STR分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