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信息 > 开庭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转发至: 打印


01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191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梁树森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梁树森和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驾驶一辆经改装用于盗窃油料的面包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某码头停车场,盗走停车场内搅拌车和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1261升。后被告人梁树森和成某通过梁某将柴油销赃给他人。经鉴定,上述柴油共价值人民币6444元。

  2020年5月22日,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某村委会某组107国道旁边被告人梁树森经营的鸡场附近缴获经改装用于盗窃油料的面包车。经鉴定,该面包车内部分物品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梁树森的STR分型相同。

 

02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192号

案由:污染环境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日 9:3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周吉城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周吉城以月薪6000元受雇于陈某(另案处理),帮陈某驾驶大型自卸车运输铜铁、钢材等。2019年10月份,陈某开始让被告人周吉城运输一些废胶、废塑料等废物,并让被告人周吉城运到清远市、佛山市三水区、四会市等一些废置厂房倾倒。

  2019年11月份,陈某安排被告人周吉城等多名司机将其承接回来的废料倾倒在佛山市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和大塘镇另一个地方,共计倾倒了约20车重400多吨的废料。案发当晚,被告人周吉城共倾倒了2车废料在佛山市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内。经检测,倾倒在上述位置的废物为工业固体废物,含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经测量,现场有固体废物2025.4m³,清理成本为人民币1,519,050元(2025.4m³x750元/m³)。而涉案车辆车载体积为36m³/车至42m³/车,据此涉案的固体废物约在720m³至840m³(36m³x20车至42m³x20车),清理成本约为540,000元至630,000元(720m³x750元/m³至840m³x750元/m³)。

 

03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民初517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日 14:30

开庭地点:第九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钟国兴

书记员:温秀静

当事人

原告: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花仕弟 

第三人:郑锦荣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工资等事项,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1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4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193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虞伟、陈昌彬

案情简介

  

  1、2020年9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虞伟和陈昌彬驾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村村口,盗走了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位于该处附近站点某基站机柜内的8块铅酸蓄电池。后两人将上述电池变卖,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电池价值共人民币4507元。

  2、2020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虞伟和陈昌彬驾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村东面山岗,盗走了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位于该处站点某基站机柜内的8块铅酸蓄电池。后两人将上述电池变卖,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电池价值共人民币4320元。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虞伟、陈昌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昌彬家属代被告人虞伟、陈昌彬赔偿了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人民币8827元。

 

05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民初1230号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1年4月2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敏

书记员:古丽华

当事人

原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润辉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分别由三水法院、佛山中院作出判决后认定,原告是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给付责任。但被告在案件的诉讼中对原告的财产采取了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原告产生了实际损失,原告依法提起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166.67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6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民初1558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1年4月2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邓家石

书记员:麦静仪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高荣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一:柏琳

被告二:何展霞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5日1时25分,被告柏琳驾驶小型轿车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中国银行对开路段因操作不慎使车头与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随后,被告驾驶的涉事车辆撞向原告的车辆侧车身,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柏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车辆被损毁后,原告委托佛山某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支出评估费1720元。原告委托佛山市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损毁车辆进行修理,支出维修费19513元。2020年11月9日佛山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评估涉事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恢复原貌后导致涉事车辆价值贬值9844元。

  被告何展霞是涉事车辆的车主,已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何展霞是涉事车辆的车主,应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柏琳驾驶不慎造成原告车辆损毁,原告数月无法使用涉事车辆,对原告造成诸多不便,原告因此需要另外承租车辆使用,产生租车费6400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柏琳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720元、车辆修理费19513元、车辆损坏价格贬值9844元及租车6400元;2.判令被告何展霞与被告柏琳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374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