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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法院善用预罚款制度 被执行人3天内清偿4.4万元欠款

 

近日,佛山市三水法院执行局运用预罚款制度,成功促使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当场履行还款义务,充分彰显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1月,戴某经营的某金属制品厂拖欠某木制品加工厂木质板定作款8.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戴某仅偿还2万余元,木制品加工厂遂向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7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除线上查控到4000余元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戴某自动履行了2万元,并承诺10月中旬偿还完毕。然而,戴某违背承诺,逾期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10月28日下午,承办人黄焕容带队前往该金属制品厂进行财产调查,并通知申请执行人现场见证执行。执行团队到达金属制品厂查封机器设备若干台后,决定当场进行执行开庭。

庭上,黄焕容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责令被执行人戴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戴某表示,因企业经营不善,暂无力还款,请求给予宽限期。

考虑到该金属制品厂属于小微制造业企业,一味强制执行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黄焕容遂当庭向被执行人戴某发出预罚款决定书,告知戴某如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将被罚款1万元。

在法律强有力震慑下,戴某慌了神,立即答应筹款清偿债务。半小时后,戴某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万元,并承诺剩余1.9万余元将在一周内清偿。

三天后,申请执行人顺利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尾款,案件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