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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水法院预罚款制度显威力

 

近日,三水法院执行局运用预罚款制度,成功促使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当场履行还款义务,充分彰显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1月,戴某经营的某金属制品厂拖欠某木制品加工厂木质板定作款8.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戴某仅偿还2万余元,木制品加工厂遂向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7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除线上查控到4000余元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戴某自动履行了2万元,并承诺10月中旬偿还完毕。然而,戴某违背承诺,逾期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10月28日,承办人黄焕容带队前往该金属制品厂进行财产调查,并通知申请执行人现场见证执行。执行团队到达金属制品厂查封机器设备若干台后,决定当场进行执行开庭。庭上,黄焕容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责令被执行人戴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戴某表示,因企业经营不善,暂无力还款,请求给予宽限期。考虑到该金属制品厂属于小微制造业企业,一味强制执行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黄焕容遂当庭向被执行人戴某发出预罚款决定书,告知戴某如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将被罚款1万元。在法律强有力震慑下,戴某慌了神,立即答应筹款清偿债务。半小时后,戴某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万元,并承诺剩余1.9万余元将在一周内清偿。

三天后,申请执行人顺利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尾款,案件顺利结案。

什么是预罚款?据了解,预罚款制度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预罚款是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向相关责任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惩戒预警”,是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发出的“黄牌警告”。如果配合法院执行,则不会受到处罚;如果在法院发出《预处罚决定书》后,相关责任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对其进行实质处罚。

灵活运用预罚款制度能有效打击违法、督促执行,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对相关责任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