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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羊城派:醉酒后意外摔伤,共饮者是否担责?佛山三水法院作出判决.png

醉酒后意外摔伤,共饮者是否担责?

佛山三水法院作出判决

 

朋友相聚把酒言欢,不料归途中一人摔倒受伤,作为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两名被告各承担10%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1日,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李某共聚晚餐后,再到某酒吧继续喝酒。当晚11时许,三人一同步行离开时,朱某不慎摔伤,张某、李某见状后并未致电朱某家属便各自离去。后朱某经路人报警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多处挫伤。因三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朱某遂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和预知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但仍不控制酒量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出现,其本人应对其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李某作为朱某的共同喝酒人,负有不过量喝酒及酒后照顾义务,但二人在朱某不慎摔伤后,既不将其送回家,也不通知家属领回便各自离开,均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根据三人过错程度,朱某应对自身损害承担80%责任,张某、李某各承担10%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三水法院认为,亲朋好友间共同饮酒本身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但因其行为存在潜在危险而产生了一般注意义务,共饮者负互阻止损害发生的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包括喝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以及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共饮者如违反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丨记者 吴泳 通讯员 叶卉荷

本文发表于2023年11月1日羊城派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