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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意外致残 妻子有扶养义务?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丈夫因事故致残,妻子是否有扶养的义务?近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邓女士向原告薛先生支付自事故发生时起的扶养费2.2万元,并于每月支付1000元扶养费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止。

  薛先生与邓女士系夫妻。2021年5月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2021年6月3日,薛先生从邓女士驾驶的越野车中摔落受伤,送医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一级残疾。后邓女士起诉离婚,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然而,2023年1月,因邓女士不愿承担扶养费,薛先生将邓女士诉至法院。

  薛先生诉称,事故发生后,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邓女士应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每月3000元扶养费。邓女士则辩称,薛先生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受伤前,薛先生已购买意外保险,其经营的公司也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其有经济能力负担医疗费。此外,自己目前无工作及经济收入,且已支付薛先生的部分医疗费,故薛先生要求其支付扶养费及医疗费无事实依据。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薛先生因伤致残且需较长时间康复治疗,存在生活困难及医疗费用的支出需要。邓女士作为薛先生的配偶,负有相应扶养义务。

  因邓女士未举证证明其已充分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故薛先生诉请邓女士支付扶养费,应予以支持。但邓女士履行扶养义务并支付扶养费的数额,依法须以其实际的经济条件及扶养能力作为考量依据并作出合理认定,法院酌情认定邓女士自薛先生发生事故时起每月向薛先生支付1000元扶养费,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止。

此外,考虑到邓女士经济条件较差且无工作收入,其在薛先生受伤后确已支付部分医疗费并承担了一定的家庭支出,如再要求邓女士承担薛先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明显超出其经济条件及负担能力且有失公平,故对薛先生诉请邓女士支付其医疗费及护理费,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双方经济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及扶养费影响双方生活程度等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发表于2023年10月30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