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正杰 通讯员 毛丽婷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环境保护成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标之一。近日,佛山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田、杨某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的判决将对当地环保建设起警示作用。
2021年7月,佛山市某金属制品厂厂长陈某、覃某(均已判刑)经商量,决定将厂内污水池内约60吨废乳化液低价交由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杨某田处理。7月17日晚上,杨某田纠集杨某和禹某(已判刑)两次驾驶罐车去工厂抽取约60吨废乳化液,到某路口将废乳化液排入下水管井,造成该路口附近的一处鱼塘被污染,塘鱼全部死亡。经鉴定,废乳化液内含有大量石油类及铬、砷、镍等重金属物质,该非法倾倒行为造成损失136万余元。案发后,金属制品厂赔偿被害人损失和环境损害损失共计1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田、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