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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商铺凿墙装门 同楼业主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判定:被告需将墙体恢复原状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叶先生购买了某小区一层商铺,后私自在夹层公共楼道安装防盗门。居住在同楼栋的其他11名业主认为叶先生此举影响出行,诉至法院要求叶先生恢复原状。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恢复原状纠纷案,判决被告叶先生将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重新安装与现存扶手同样材质的扶手,并赔偿11名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黄某等11名原告是三水区某小区业主,居住在某七层步梯楼栋不同楼层。该楼首层为商铺,背面为单车房,单车房至二层之间为夹层。二层以上业主从商铺背面、与单车房同侧的公共楼道上下通行。2021年10月,被告叶先生购买了107、108号商铺,其中,108号商铺房面向梯间的墙体为众墙。2021年11月,叶先生将面向梯间的墙体开凿出门洞,安装用于出入的防盗门,导致楼栋公共楼梯的钢管扶手中断,并使二层以上住户下楼时出现视线盲区。

  经原告投诉,2021年12月,三水区住建水利局向被告叶先生发出《三水区建筑工程整改处理告知书》,认定叶先生擅自在公共楼道空间内开门使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但叶先生未予以整改。11名原告遂以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住户上下楼摔跤、受被告突然开门惊吓等类事件剧增为由,诉至法院。

  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叶先生开门所处墙体为众墙,属该楼栋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使用该处墙体依法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叶先生在未征得黄某等11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处墙体开门,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11名原告在案涉楼栋居住生活多年,为便于上下楼而在楼梯所附墙体上安装扶手,叶先生在夹层凿开墙体开门,中断了原有的扶手支撑,具有安全隐患,对黄某等11人的生活造成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三水区人民法院法官乐振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为民事主体享有行使权利的自由划定了边界,即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为方便自身出入,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众墙开门,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被告凿开的门属于视线盲区且中断了楼梯的扶手连接,门的突然开合、人的进出必然对原告上下楼梯造成心理及行动上的影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被告将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若需改造,应在征得其他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后,方可进行。同时,对于楼道、墙体等共有部位的改造,要慎之又慎,谨防引发安全隐患及诉讼纠纷。

本文发表于2022年12月14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