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信息 > 媒体报道 > 案例报道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转发至: 打印

微信图片_20220915095147.jpg

管理不到位致人受伤 经营场所需要担责

三水一休闲中心被判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梁先生到某休闲中心汗蒸,被放在过道旁的体重磅绊倒摔伤,休闲中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三水法院审结该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认定休闲中心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休闲中心赔偿梁先生2.6万余元。

  2021年3月8日晚,梁先生在某休闲中心做汗蒸时,右侧小腿不慎撞到放置在汗蒸房门外过道旁的体重磅而受伤。休闲中心员工遂将梁先生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干骨折、右侧小腿皮肤挫伤。梁先生以该休闲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该休闲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涉案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将体重磅放置于汗蒸房外过道处。虽在体重磅左上方及对开约四米位置粘贴警示标志,但未在体重磅钢制底板的四周粘贴防撞装置,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

  被告未合理放置体重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在该经营场所已消费多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知道体重磅的放置位置,且体重磅外的通道位置宽阔不影响通行,故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让体重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三水法院作出原告承担事故60%责任,被告承担40%责任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法官劳楚文表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张贴警示标志、完善相应设施、做好危险预防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安全隐患。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应当积极救助,避免损害发生或减少损失。同时,消费者应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留意相关警示标识,保护好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

本文发表于2022年9月15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