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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追不回欠款?代位析产诉讼来助力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正杰 通讯员 毛丽婷

在婚姻存续期间买房,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给指定一方。债权人在另一方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定另一方享有的财产份额以实现其合法债权?近日,佛山市三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钟小姐名下的房子由被告黄先生、钟小姐各自占有50%的产权份额,可应用于偿还黄先生的债务。

据悉,2005年7月黄先生和钟小姐登记结婚,钟小姐在婚后购买了位于三水某小区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钟小姐名下。2014年7月,依照生效判决,黄先生、某五金厂须向董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后因黄先生、某五金厂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董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网络查控发现,黄先生、某五金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2月,黄先生与钟小姐离婚,并约定三水某小区的房屋归钟小姐所有。董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佛山市三水区某楼某房归钟小姐所有”协议条款。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董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

债权人董某认为案涉房屋属于黄先生和钟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属于黄先生的份额应用于偿还债务,遂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

董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对钟小姐、被执行人黄先生具有共有权的房屋享有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以确定黄先生享有的财产份额、促进实现其合法债权。涉案房产的登记权属人虽然为钟小姐,但由于黄先生和钟小姐离婚时协商约定“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某小区某号楼某房归钟小姐所有”的条款已经被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撤销,该条款被撤销后效力自始无效。案涉房屋系黄先生和钟小姐婚姻存续期间购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现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就案涉房产分割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故二人的共有关系终止时,应当按照等分原则确定黄先生、钟小姐两人对案涉房屋的共有份额,即黄先生、钟小姐对涉案房产各自享有50%产权份额。原告董某的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水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梁淑平表示,当前一些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无偿或者低价处置个人财产的,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的设立,堵住了债务人随意处置共有财产或者借共有财产不便执行之名拒不履行债务、逃避债务的通道,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