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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变“毁容” 三水一女子获赔偿

羊城晚报讯 记者梁正杰、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到美容院“养生”“祛斑”成了不少爱美人士的选择,美容院的广告未达到宣传效果怎么办?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医美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美容院向原告小月(化名)退还1.4万元并赔偿医疗费700余元。

  日常饱受色斑困扰的佛山市民小月,对脸部护肤尤为关注。一天,小月被某美容院“签约祛斑,无效退款”的广告信息所吸引,购买了该美容院脸部祛斑服务,合计花费1.7万余元。在祛斑过程中,小月出现脸部不适,到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颜面再发性皮炎。因协商退还部分服务费用被拒,小月将美容院诉至三水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1.6万余元,支付面部修复医疗费752.1元。

  美容院辩称,小月脸部出现不适是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与美容院提供的服务没有关系;且产品对小月的色斑有祛除效果,只是没达到小月的满意程度,故拒绝退还费用、支付医疗费。

  经审理,三水法院认为,小月与美容院签订祛斑协议书,确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小月已向美容院支付祛斑费用,而美容院提供的祛斑服务并未达到承诺的祛斑效果,且引发小月面部出现皮炎等异常症状,可认定为祛斑无效,符合约定的退款条件。但综合考虑小月的体质、对祛斑效果期望值过高、美容院为小月提供服务存在产品和人工损耗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美容院应向小月退还服务费1.4万元,对于小月超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因美容院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小月脸部出现皮炎等异常症状,产生医疗费700余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该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三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