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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儿童野泳不幸溺亡 同行13岁少年需担责吗?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正杰 通讯员 毛丽婷

8岁的小健与13岁的小杰到基围外河域玩耍,小健后因失足滑倒意外溺亡。同行的小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佛山三水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确定被告小杰对原告小健父母的损失承担5%的责任,依法判决小杰父母向小健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情透露,2020年8月7日18时许,小杰到小健家邀其一同外出玩耍。小健离开住处时,小健父亲正在外工作,小健爷爷在房间睡觉。晚上8点许,小杰和小健骑自行车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基围河域玩耍。两人泼水数分钟后,小健自行蹚水走进河道,随后不慎滑倒并向小杰求救。小杰拉小健无果,遂立即上岸呼救,有市民帮忙报警。后公安机关在河道下游发现小健遗体。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杰已满13周岁,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及对危险的预见能力明显优于满8周岁的小健,小杰明知道双方不会游泳,在没有穿戴救生衣物的情况下,仍在晚上与小健一同进入危险系数较高的河道玩耍,且在旁人已劝阻二人不要在河道玩耍的情况下,小杰仍不听劝阻仍放任这一危险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过失。鉴于小杰、小健事发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认识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二人在河道玩耍过程中相互间无法定的监管、照顾和救助义务,且小杰在小健溺水时已实施了救助、呼救等行为,并等待警员到场后指认小健的溺水处。由此可见,小杰已在与其年龄相符的能力范围以内实施了救助行为。

小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私自到河道戏水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会对自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于小健自行蹚水走进河道并最终溺水身亡的惨痛后果,其本人存在重大过失。即使小健对游泳危险性存在认知缺陷,但该认知缺陷应通过监护人或其他看管人员的教育予以弥补。原告肖某夫妇作为小健的监护人,依法负有对小健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二原告疏于对小健进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监护看管不力,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对小健溺亡危害结果发生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大小,三水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小杰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5%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三水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劳楚文表示,广大家长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管,经常进行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避险防灾和自救能力,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此外,野外水域未知因素多,虽然表面平静,但存在旋涡、暗流等,较易发生意外。家长应带领孩子去正规的游泳馆游泳,并全程看护,同时教导孩子要在家长或长辈的陪同下游泳,切勿擅自与他人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