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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佛山日报:产权车位却不让安装充电桩?三水一男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jpg

 

 

产权车位却不让安装充电桩?

三水一男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某住宅小区业主陈先生与物业公司就地下停车位安装充电桩问题产生纠纷,三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向原告陈先生出具关于“同意陈某安装充电设施及同意陈某向供电部门申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表”的书面同意函。

  2021年4月,陈先生的妻子李小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小型轿车。为方便使用车辆,陈先生拟在自己的车位内安装充电桩。他从供电部门处获悉,在住宅小区申请安装汽车充电桩需由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书面文件。陈先生于是要求某物业公司三水分公司予以配合。

  然而,某物业公司三水分公司以案涉住宅小区车位的消防标准及电容的配置不符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条件,以及小区车位业主不同意陈先生安装汽车充电桩为由予以拒绝。陈先生认为该物业公司三水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物业公司及其三水分公司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先生是案涉车位的产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陈先生已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现陈先生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在案涉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但陈先生在案涉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所涉及的消防安全、用电条件等问题,属于对安装充电桩的施工条件及施工方案进行的具体性、实质性审查内容,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规则、技术规程等进行审批处理,物业公司不得以用电容量等作为拒绝安装充电桩的理由依据。至于因安装充电桩影响小区用电容量问题,应由充电桩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扩容费用。

三水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蔡月梅表示,新能源汽车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而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把关。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做好充电桩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本文发表于2022年4月21日《佛山日报》A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