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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佛山日报:儿童被栓着的狗咬伤 狗主人被判担责八成_副本.jpg

儿童被拴着的狗咬伤 狗主人被判担责八成

三水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五岁的小晴(化名)经过邻居林先生家时,被林先生用铁链拴住的犬只咬伤,双方为此对簿公堂。究竟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近期,三水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酌定林先生应对小晴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林先生向原告小晴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共1.6万余元。

  小晴父亲李先生与被告林先生两家房屋相距20多米。为了防盗,林先生外出工作时,将犬只用一根长约1.5米的铁链拴在门前水管上。2021年4月3日,林先生像往常一样将犬只拴在门口处,然后外出上班。小晴父亲李先生坐在自家门前看手机,小晴兄妹三人在自家房屋附近玩耍。

  不料,小晴走到林先生家门口时,被拴着铁链的犬只咬伤头部及手臂。听到小晴的哭声后,李先生跑来将犬只赶开,随即将小晴送医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林先生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表示若是其饲养的犬只咬伤小晴,愿意赔偿医药费。小晴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2.1万元。因林先生一直未履行赔偿责任,小晴父亲遂将其诉至法院。

  林先生辩称,犬只长期用铁链拴着,没有咬人的不良记录,况且小晴租住地距离较远,其家门口不是小晴日常生活必经之地,小晴的伤情与其犬只没有关联性。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可以确定小晴在被咬伤后即时送医,考虑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若小晴的监护人李先生编造小晴被犬只咬伤的事实,不仅对治疗没有帮助,反而妨碍治疗,且小晴、小晴父亲、小晴哥哥三人的陈述均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法院确认被告林先生饲养的犬只咬伤原告小晴的事实。

  林先生饲养的犬只虽被铁链拴住,但案发时,犬只位置在家门口公共道路上,拴养所用铁链长度过长,未能有效限制犬只活动范围。涉案犬只未进行犬只登记,也未佩戴嘴套,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因此,林先生应对其饲养的犬只咬伤小晴的损害承担管理不当责任。

  而小晴作为一名年仅五岁的孩子,其父亲李先生应承担监护责任。李先生明知被告犬只的放养情况,可能对原告造成危害,未及时警告提醒原告注意,自行放任原告玩耍导致事件的发生也存有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三水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水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永添表示,市民对所饲养或管理的犬只负有严格看管义务,不得将饲养的犬只任意放置在路边等公共空间,避免潜在危险发生。同时,要对犬只做好相关登记,接种狂犬疫苗,出门带牵引绳等。市民在遇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犬只时,应尽量远离,更不要挑逗。儿童监护人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时刻关注孩子的一举一动,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