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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之剑维护公平正义

三水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佛山日报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

  制图/黄国鸿

  昨日,三水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网络赌博、金融借款、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等。

  据悉,截至2021年12月28日,三水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6803件(含旧存1503件),办结15332件,结收比100.21%,增长0.58%;法官人均办案256件,增长9.3%。

  此次入选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三水法院从拟推荐的45个案例中,综合考量案件办理效果、社会影响、与群众日常生活关联程度、对司法实践的意义等因素评定产生,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案例一

  南山镇偷倒固体废物案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伟等10人在南山镇某厂内倾倒铝灰、印染泥等危险废物364.9吨,严重污染环境。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等10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不等,并判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等363.11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在三水区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该案的公开审理,对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警示作用,体现了严惩重处、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

  陈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戚某合伙经营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开设赌场,并发展被告人莫某等3人作为下家收取投注,牟取非法利益,累计收取赌资7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1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该案系省法院指定管辖的网络赌博专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赌资较大。该案的审理对于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唐某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2020年8月,被告人唐某建明知其经营的五金厂内一批机器已被法院查封,仍放任该批机器被他人转卖,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权益。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该案对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行为予以严惩,既彰显了区法院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的坚定决心,又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四

  潘某优与三水某银行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年3月,潘某优向三水某银行借款,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房产开发商为潘某优的借款债务提供阶段性担保。后潘某优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三水某银行将潘某优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优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潘某优与三水某银行约定的抵押房产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三水某银行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判决潘某优向三水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水某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民法典内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贷款人抵押权的有效实现,促进了房产按揭市场的秩序稳定与金融安全,为类案处理提供了裁判思路。

  

  案例五

  邓某燕等26人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案

  2019年1月,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邓某燕等26人在明知债务人徐某颜尚欠其他申请执行人债务的情况下,由邓某燕私下与徐某颜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借款名义将徐某颜名下房产抵押登记至邓某燕名下。随后,邓某燕等26人将徐某颜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某燕等26人与被告徐某颜订立借款合同、执行和解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上述房屋为原告的执行债权未清偿部分设定抵押担保,损害了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种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除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优先受偿外,其他普通债权人应通过参与分配实现债权的公平受偿。该案依法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利,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案例六

  林某坤“借名上牌”案

  2005年,为帮助非佛山户籍的被告吴某云购买摩托车、办理登记,原告林某坤收取一定费用后,向其提供身份证并签订了免责协议。2008年12月,因案外人驾驶该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南海法院判决原告林某坤须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林某坤支付1.5万元赔偿款后,以签订免责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云返还该赔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免责协议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属无效协议,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的处理明确了“借名上牌”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引导群众遵守政策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七

  荔园村“公厕改造”案

  为响应“厕所革命”号召,2019年,芦苞镇独树岗荔园村对一旧公厕进行改造。在旁居住的原告蔡某雄等人以公厕散发异味影响居住、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公厕。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厕作为公共设施,原告负有容忍义务,且解决公厕异味的办法在于整改而非拆除,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服务保障作用,对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湖北某铝业公司预罚款执行案

  2020年10月,三水某铝业公司与湖北某铝业公司在强制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湖北某铝业公司在支付400余万元后不再履行义务,区法院依法向其发出预罚款决定书,责令其履行和解协议,逾期将罚款50万元。在有力震慑下,被执行人湖北某铝业公司在期限内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预罚款制度是区法院2021年推出的创新执行举措,被省法院在全省法院推广,并被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动态》采用,其重大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彰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又能对被执行人形成有效震慑。通过适用预罚款制度,该跨省执行案件以最小成本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案例九

  大塘镇莱福花园系列执行案

  2019年起,莱福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莱福花园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出现烂尾风险,面临700多套已售房产逾期交付、16个施工单位停工待产、41件案件胜诉权益无法兑现的困境。在区委政法委领导下,区法院通过盘活资产、以房抵债等方式优先抵偿工程款,推进项目复工,待完工验收交付后,逐步兑现债权人权益,最终顺利推动莱福花园项目复工复产并于2021年11月陆续竣工验收,实现了多方共赢。

  典型意义:

  该批系列执行案是区法院坚持系统思维、创新执行思路、推动执行工作与楼盘复工复产形成良性循环的典型案例,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解决实践难题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案例十

  区生态环境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 与某皮业公司、某环保公司等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案

  因某皮业公司、某环保公司等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433万余元的义务,区生态环境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及时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车辆、银行账户,组织执行开庭督促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赔偿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在三个月内主动将款项转至法院账户,案件全额执行到位,并已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区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多措并举提高涉环境污染执行案件的执行到位率。本案通过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组织执行开庭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既促进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落到实处,又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作用。

本文发表于2022年1月28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