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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误转10万元 幸得法院帮追回

法官提醒,转账人在转账付款时应仔细核对收款人信息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市民小志用手机银行转账时,一不留神错转给老胡,老胡收钱后不还钱。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认为被告老胡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判决被告老胡向原告小志返还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原告小志和被告老胡曾有业务往来,并曾向老胡支付货款,故小志的手机银行存有老胡的银行账户。4月17日,小志通过手机银行误将10万元转至老胡的银行账户。发现后,小志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老胡沟通,要求老胡返还款项,并提出给予1000元手续费。但老胡一直未返还。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胡收到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银行转账款10万元,本无过错。但在小志多次催讨要求尽快返还款项的情况下,老胡却一再推诿不予配合,且在本案庭审结束后法院所给予的合理时间内仍未返还。老胡占有小志的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亦使小志受到相应的财产损失,故老胡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故三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老胡向原告小志返还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法官劳楚文表示,拒绝返还他人误转款项等没有法律依据地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相违背,需承担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法律责任。转账人在转账、付款时,应仔细核对收款人信息。在错误转账后,如与对方协商不成,应及时保存好转账记录和银行卡明细记录,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