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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 3万借款“打水漂”


羊城晚报讯 记者梁正杰、通讯员丽婷报道:近日,佛山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阿俊的起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依法驳回其要求追回欠款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6日,被告阿伟向原告阿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阿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到2012年1月15日止。2012年2月24日,被告阿伟再次向原告阿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阿俊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到2012年4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阿伟一直拖延还款。2021年1月5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俊将阿伟诉至三水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两份借条记载的借款期限截止时间分别为2012年1月15日和2012年4月24日,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应在2015年1月14日、2015年4月23日前起诉主张债权。现原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其所述的曾向被告追讨的事实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主张案涉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充分,应予采纳。据此,三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阿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水法院法官陈志君提醒,他人借钱不还的,应通过提起诉讼、催收债务等方式,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讨回欠款。如持有债权凭证而怠于行使,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使原本或能追回的欠款“打水漂”。同时,市民也应妥善保存相关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发表于2021年12月28日《羊城晚报》A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