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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去楼空 欠款还能追回

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拖欠债务的公司人去楼空,所欠款项能否追回?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依法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欠债公司所负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功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罗先生的合法权益。

  2020年,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因追讨货款无果,罗先生将某贸易公司诉至三水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因贸易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罗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此时,上述贸易公司已人去楼空,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询,罗先生发现该贸易公司系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登记形式为认缴出资,股东刘某、左某虽然各自认缴出资25万元,但事实上均未实际出资。抱着追回欠款的希望,罗先生向三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追加股东刘某、左某为被执行人。

  三水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述贸易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30年,但因该贸易公司目前明显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罗先生申请股东刘某、左某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理由充分。据此,依法裁定刘某、左某两人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贸易公司拖欠罗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承办法官介绍,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稳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公示信息,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交易的基础。正是基于此种信赖,交易相对人才与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这也是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认缴出资额公示公信力的意义所在。在公司认缴制制度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效出路,可以防范在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利用出资期限规避缴纳出资的责任,逃避对企业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本文发表于2021年11月15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