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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担全责?

三水法院判决车主担责八成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好心搭乘同村村民,却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全责?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案,依法判决被告车主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后,对搭乘人剩余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费用,原告承担20%的责任。

  2020年1月14日,阿强驾驶小型客车无偿搭载同村的老李回家过年。途中,阿强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与前方车辆相撞,老李因此受伤送往医院治疗。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阿强驾车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老李诉至三水法院,请求阿强与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9.3万余元。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当天驾驶的汽车是自用并非用于商业运营,在搭乘过程中,阿强并没有与老李商定、收取车费,可见阿强搭载老李是以助人为初衷,而非谋利,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形。同乘人员证词证明,且原告老李也承认其在发生事故时没有系安全带,老李对自己的伤情也存在一定过错。经法院核实,原告老李合理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8.3万余元。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各方因素考虑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适当减轻阿强的赔偿责任。扣除两家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三水法院依法确定被告阿强对剩余的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老李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李共3.2万余元,阿强赔偿3.9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法官叶少敏表示,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一方基于友情或好意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形,其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对“好意同乘”的认定一般需满足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两个要件。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民法典明确“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为“好意同乘”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予以鼓励和提倡。因此,三水法院判决阿强对剩余的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老李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叶少敏也提醒广大市民,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身体状况和车辆状况,充分保障驾驶安全。而搭乘人需提升自身安全意识,无论坐在前排、后排,都要自觉系好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