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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摔伤致残 公司赔4.4万元

企业经营者要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职工安全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员工在宿舍楼梯踩到液体不慎摔倒,公司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确认原告老李应承担70%主要责任,被告某公司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依法判决某公司向老李赔偿4.4万余元。

  2019年3月30日,老李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晚上8时,老李与朋友相约到公园跳广场舞,随后匆忙下楼赴约。行进至三楼到二楼的台阶时,老李不慎踩到梯级上遗留的液体,重重地滑倒在地上。

  两名同事闻声而来,并拨打救护车将老李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老李的损伤达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李将公司诉至三水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而为原告提供居住宿舍,该宿舍具备公共场所的性质,而被告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楼梯等未及时进行维护与保养、消除不安全因素,对入驻宿舍的儿童疏于管理,没有对住宿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下楼梯应当小心安全行走。原告摔伤时未满55周岁,且身体没有足以影响其正常上下楼的疾病,其身体的协调能力应属常人应有的范围,对于其居住多年的宿舍环境,其应更具备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控制能力。但原告因心急下楼客观上增加了其滑倒摔伤的风险,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缺少预判且明显过于自信。

  综合考虑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原告自身原因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三水法院认为原告老李应承担70%主要责任,被告某公司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依法判决某公司向老李赔偿4.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乐平法庭副庭长陈钦彬表示,公司对其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等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风险,清理堆积在消防通道、宿舍门口、楼道上的障碍物,设置警示标志,确保照明设施运行良好。

陈钦彬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安全意识,增强辨别危险的能力,上下楼梯时应尽到注意义务,缓慢行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本文发表于2021年10月19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