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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宿舍楼梯摔伤致残 公司也要担责赔偿

羊城晚报讯 记者梁正杰、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当员工在宿舍楼梯匆匆下楼,不幸踩到液体而摔倒,公司是否需为此承担责任?近日,三水法院对相关的案件进行判决,双方都要负上责任。

  2019年3月30日,老李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晚上8时许,老李与朋友相约到公园跳广场舞,随后匆忙下楼赴约。突然,老李重重滑倒在楼梯上。原来,在三楼至二楼的台阶上,老李因踩到梯级上儿童玩耍时遗留的液体而滑倒了。

  两名同事闻声而来,并拨打救护车将老李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老李的损伤达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李将公司诉至三水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原告认为,公司任由小孩在宿舍玩耍并将液体洒在楼梯口,怪公司管理不到位,因此摔倒。而被告则辩解,人员上下楼梯应缓慢行走,若不是原告急着下楼也不会摔倒。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而为原告提供宿舍居住,该宿舍具备公共场所的性质,而被告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楼梯等无及时进行维护与保养,消除不安全因素,也疏于对入住宿舍的儿童进行妥善管理,没有对住宿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原告而言,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下楼梯应当小心安全行走。原告摔伤时未满55周岁,且身体没有足以影响其正常上下楼的疾病,其身体的协调能力应属常人应有的范围,对于其居住多年的宿舍环境,其应更具备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控制能力。但原告因心急下楼客观上增加了其滑倒摔伤的风险,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缺少预判且明显过于自信。

综合考虑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原告自身原因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三水法院确认原告应承担70%主要责任,被告某公司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老李赔偿4.4万余元。

本文发表于2021年10月13日《羊城晚报》F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