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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玻璃碎片划伤女童

三水法院判决物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一住户关窗时玻璃碎片脱落从高空坠下,女童小雅(化名)因此受伤,责任谁来担?近日, 三水法院审结一起因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加固窗户玻璃不当致使玻璃碎片坠落划伤女童的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安心物业管理公司三水分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安心物管三水分公司”)向受伤的小雅赔偿经济损失11602.16元,安心物管总公司对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7年7月14日,佛山市三水某小区1502房业主何某发现主卧窗玻璃破裂,通知该小区物管安心物管三水分公司处理。次日,安心物管三水分公司人员对已爆裂的窗玻璃进行加固,但因处理不当导致玻璃碎片坠落。此时,住同一座楼502房的小雅正在关主卧的窗户,左手臂被掉落的玻璃碎片划伤。截至2021年1月,小雅的父母为其花费医疗费、瘢痕修复手术费等共计11602.16元。随后,小雅的父母将安心物管三水分公司、安心物管总公司和1502房业主何某诉至三水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安心物管三水分公司系涉案房屋窗户玻璃加固行为的实施主体,属于高空活动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小雅父母同时起诉安心物管总公司和安心物管三水分公司,故安心物管总公司依法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另外,因案件属于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而非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引起的责任纠纷,何某虽系涉案房屋所有人,但其发现玻璃窗破裂后已立即告知物管公司,且其并非窗户玻璃加固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小雅父母要求何某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三水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了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