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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微信账号  三水两人获刑

倒卖微信账号非法获利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竟被当成“商品”进行买卖?近日,被告人梁某、朱某因倒卖微信账号非法获利,被三水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20年2月至6月,被告人朱某先后从多个“上家”购买实名认证微信账号,并出售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朱某向“下家”被告人梁某出售156个微信号,违法所得21735元。上述期间,被告人梁某在佛山市三水区某村通过微信、QQ平台创立虚拟“工作室”,把从被告人朱某等处购买的微信账号转卖给他人获利,违法所得共计6532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退回赃款6000元。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朱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梁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回赃款人民币6000元。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三水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水法院法官曾巧珍提醒,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播、交易,极易被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严重威胁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广大市民在工作生活中,应当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社交账号。切不可贪图小利,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本文发表于2021年7月12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