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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开庭审理

10名被告人被诉赔偿430万余元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杨静雯报道:2020年8月,被告人龙某、梁某志等10人在南山镇偷倒固体废物,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今年2月24日,这件备受关注的案件在三水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三水区法院院长李桂红担任审判长,三水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浩辉出庭支持诉讼,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2020年8月1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接到举报,位于南山镇的佛山农业科学研究所正门东面约150米空地处,有人偷倒固体废物。经查,被告人龙某为获取利润,伙同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通过转卖、雇佣的形式,实施倾倒铝灰等危险废物,并从中谋取利益。其中,6名被告人直接实施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据查明,该6人先是来到南山镇原某水泥二厂,将重约216.8吨危险废物倾倒在厂内。另日,6人再次倾倒55.26吨铝灰时被发现,6人随即离开并运回铝灰,并将32.8吨铝灰倾倒在南山镇佛山农业科学研究所东面一空地上。

  经鉴定,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均为危险废物。由于该案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三水区检察院要求被告人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430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龙某等人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对铝灰、印染泥实施了转卖、运输、倾倒,且重量达到3吨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龙某等10人非法转卖、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要求被告人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430万余元,并详细阐述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意义,结合被告人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以释法说理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现场教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三水区高度重视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的打击,从快从严追究相关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此次三水法院、检察院“两长”同庭履行职责,是发挥表率示范作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重要举措和充分体现。通过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方式,彰显震慑污染环境非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两院将继续为生态安全筑牢法治屏障,以更有效的举措保护生态环境,守护三水的青山绿水。

本文发表于2021年2月24日佛山+App及南方+App、2021年2月25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