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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诈提供手机卡 三水两男子获刑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妥善处理闲置手机卡、银行卡等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从别处收购的实名制手机卡出售给对方获利,两名三水男子近日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开始,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蒋某相识。2020年1月至5月21日期间,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手机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通过郭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以招聘兼职为由在微信、QQ等兼职群收购其他市民到各大运营商办理的实名制手机卡。收到实名制手机卡后,唐某将手机卡进行激活或验证,随即出售给上家蒋某等人。

  蒋某同样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手机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通过QQ 分别联系3位上家出售实名制手机卡,并获取收货地址。随即,唐某按照蒋某提供的地址将实名制手机卡邮寄至云南边境等地。

  其间,唐某向蒋某出售实名制手机卡的款项共计37430元,两人分别从中获利。

  经查证,上述手机卡出售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4月19日至5月7日,诈骗人员利用被出售的实名制手机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被害人王女士等7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32135.85元。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三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曾巧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曾巧珍提醒广大市民,手机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单位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出租、出借、出售或购买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不仅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广大市民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或出售手机卡、银行卡,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有闲置电话卡,应立即注销或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