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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7三水法院判决区内适用民法典首宗案件_副本_副本.jpg

三水法院判决区内适用民法典首宗案件

合伙关系终止前不得分家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通讯员毛丽婷报道:1月5日,三水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三水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宗案件。

  2018年9月4日,原告邝某与被告南海某投资公司共同委托案外人邝某景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竞买原属于某农场公司的案涉农场使用权。双方签订委托书,约定原告出资40%,被告出资60%。竞买成功且支付余款后,三水法院作出裁定,确认案涉农场使用权归原告与被告所有。其后,原告与被告取得案涉农场并开始经营。2018年10月,原告向案涉农场所在土地的所有人乐平镇某经济社交纳保证金24万元。

  2020年11月,原告以与被告经营理念不合,被告经营不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不再适合共同经营案涉农场为由,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案涉农场使用权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其支付案涉农场使用权总价值的40%即折价款871600元及利息、保证金等。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取得案涉农场使用权后,虽然没有就利益分配、损失分担等达成书面协议,但根据委托书的出资份额约定和共同委托及随后的共同经营行为等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了合伙合同关系,故本案应是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共同取得案涉农场使用权,双方就案涉农场使用权形成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案涉农场使用权是原告个人与被告个体的共有财产权利。原告与被告将案涉农场使用权投入共同经营,使得案涉农场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性由个人共有财产权利转化为合伙共同财产权利。原告请求分割案涉农场使用权,实际是请求分割合伙共同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并未终止,原告要求分割作为合伙财产的案涉农场使用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对于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终止前能否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一问题,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该案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于原告要求分割案涉农场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保证金24万元是合伙债权,亦属合伙财产,且被告并非保证金的收取人和持有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24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三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发表于2021年1月7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