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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后被辞 工资怎么算?

三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结束,却被告知不予录用且不支付工资?此前应聘三水某美甲店店长的小静(化名)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近日,三水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最终该美甲店向小静支付了培训当月的工资。

  2019年9月,小静到三水某美甲店应聘做店长,并开始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2019年10月,美甲店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小静其不符合上岗要求,决定不予录用。小静向美甲店索要当月工资,可美甲店认为小静没通过考核,无法享受带薪培训,且培训只是自主学习课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提供食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工资。

  为此,小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美甲店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小静的请求。美甲店不服裁决,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黄洁认为,小静具有劳动能力,美甲店在培训结束后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静为了达到岗位要求,接受美甲店安排的入职培训,培训期间受到美甲店的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因此,美容店组织的入职培训即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为了尽快化解纠纷,黄洁组织双方调解,向美甲店详细讲解其对劳动关系的认知错误,建议小静考虑诉讼成本作出适当让步。经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美甲店当场向小静支付4000元,实现案结事了。

  黄洁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以入职培训和劳动者从事的活动与本职工作无关、入职培训期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等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均不能成立。

    本文发表于2020年9月11日《佛山日报》·《今日三水》D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