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信息 > 简报信息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转发至: 打印

2021年4月以来,我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执行创新,推出“预处罚”机制,对拟适用处罚措施的对象发出“预处罚”警示,督促其自动履行,现已成功执结到位1524.4万元,相关工作经验被省法院推广,被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动态》采用。

一、明晰程序,确保“预处罚”准确适用

一是细化处罚标准。制定《执行案件罚款管理规定》等规定,对适用处罚措施的对象主要分为规避或消极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等三类,对每类情形列明具体情节,实行清单管理。二是规范审批流程。对适用“预处罚”机制给予宽限期等3种情形,均要求承办人层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未采取处罚措施等2种情形,也要求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案,确保处罚措施全程留痕。三是设立救济程序。在送达预处罚决定书后,被处罚人如不服的,给予其申辩权利;正式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如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四是强化考核监督。对适用处罚措施的案件形成工作台账全程留痕,定期开展审务督察并纳入绩效考核,督促承办人依法适用处罚措施。

二、软硬结合,适用“预处罚”督促履行

一是排查摸底,了解意愿。在作出处罚前,合议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询问申请执行人及关联人员、背景调查等方式,充分摸底被执行人财务状况和履行意愿,对适用“预处罚”措施进行充分论证。二是给予宽限,督促履行。对适用“预处罚”机制的案件,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向被处罚人送达《预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给予其7至15日不等的宽限期,督促被处罚人自觉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三是分类惩戒,落实处罚。预处罚宽限期到期后,如被处罚人自行悔过,并在放弃对抗后自行履行义务的,将视案件情节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如仍坚决不履行或虽已履行但拒执情节恶劣的,将坚决落实处罚措施,仍不履行的将加重处罚措施。四是秉承善意,修复信用。对自觉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及时撤销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措施;如被执行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的,经合议庭合议后可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措施;如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将暂缓落实处罚措施,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减免。

三、灵活处置,提升“预处罚”社会效果

一是尽力促成和解。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在发出《预处罚决定书》后,督促被执行人先行支付部分款项以促成双方和解。对于暂时经营困难、非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慎用处罚措施,通过分期付款、债转股等方式,为被执行人脱困争取时间。二是灵活施压处置。对恶意不履行的企业被执行人,通过对企业高管、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适用“预处罚”机制,迫使其重视企业债务,倒逼企业主动履行义务。三是多措并举督促。对于涉及抚养权等行为履行义务的案件,加强对被执行人释法说理,结合“预处罚”机制、家庭教育令等措施综合施压,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四是开展执后回访。对达成和解后撤销处罚的被执行人进行回访,了解和解协议落实情况,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执后答疑、释法说理,提高被执行人法律意识,引导其自觉完全履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