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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上午, 我院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伟等十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我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桂红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浩辉出庭支持诉讼。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共计8人在我院会议室旁听庭审,被告人家属共计10人在审判庭旁听庭审。

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龙某在未取得铝灰处理专业资质的情况下,将铝灰装车处理信息低价转卖给同样没有专业资质的潘某强(另案处理)处理以谋取利润。7月10日至25日,接收到处理信息的潘某强将九车共272吨铝灰被告人黄某荣,黄某荣又层层转卖给被告人唐某文、李某伟。被告人李某伟随即伙同被告人罗某亮等将七车共重约216.8吨倾倒在三水区南山镇原某水泥二厂。7月25日晚,被告人梁某志等人准备继续在厂内倾倒55.26吨铝灰时被发现,随即离开运回铝灰,并与次日晚将其中32.8吨铝灰倾倒在南山镇佛山农业科学研究所东面一空地上。此外,被告人李某伟于同月安排被告人梁某志等将另外其他共四车铝灰、印染泥在厂内倾倒。群众发现被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后随即报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铝灰、印染泥进行了检测并及时清理。经鉴定,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均为危险废物。

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向我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十被告人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430万余元。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序开展举证质证,就本案倾倒铝灰的重量、主从犯、污染造成损失计算方式等问题开展多轮辩论。十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逐一发表意见,整个庭审规范有序、张弛有度。

为确保庭审顺利,合议庭组织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围绕管辖、回避、勘验鉴定、自首、犯罪中止等问题发表意见,了解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公诉人在会上还就辩护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