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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期,我院开展“春季暖企”专项执行行动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预处罚震慑  快速出击促执行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生效判决认定某饮品公司应限期提走存放在某包装公司内的14.5万个塑料瓶,并支付货款、仓储费用合共106万元。然而,饮品公司迟迟未提走塑料瓶且拒付一切费用,严重影响了某包装公司的正常经营。某包装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前期查控阶段,承办人陈逸枫从被执行人某饮品公司的存款已被足额冻结的事实判断出该公司存在实际履行能力,遂责令其5天内提走塑料瓶,逾期不履行的,将对其罚款10万元。5天后,在预处罚强有力的震慑下,被执行人某饮品公司立刻聘请第三方公司入场清理塑料瓶。在陈逸枫的现场监督下,一天半后,申请人佛山市某包装公司的厂房彻底清空,并一次性收回了全部案款,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缓冲期促和  善意文明巧执行

在另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经我院判决,被执行人某环保科技公司、李某、汤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某晶体材料公司支付租金约81万元,并返还租赁场地、恢复原状。除采取常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外,承办人郭贤政多次到被执行人厂房走访调查。“法官,我暂时生产困难,能不能再给点时间?”被执行人某环保科技公司提出,之所以没有如期搬迁,是因为公司在2021年12月底购买了4台机器设备,预计投入生产后可增加营利220万元,足以偿还本案欠款。思考到被执行人并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贸然搬迁设备、腾空厂房,既无法盘活被执行人资产,又将产生数十万的设备拆装费、运输费等,郭贤政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建议申请人给予被执行人2个月“缓冲期”,以便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经营。

经多次调解和执行开庭,2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租赁厂房并给出两个月宽限期,被执行人承诺在4月30日前清偿完毕约120万元租金。双方再次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并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