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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白坭法庭对一名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陈某向我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向其偿还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的借款合计44688元。张某辩称,在陈某诉请的44688元中,有10000元为信用卡套现款项,已于同日在陈某开设的POS机上以刷卡方式偿还;有15000元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陈某偿还;另有6000元通过支付宝向陈某转账还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矢口否认曾收到张某以刷卡方式偿还的10000元、15000元,主张支付宝转账的6000元是用于偿还双方间的其他债务,且未如实提供绑定POS机的银行账户及其交易明细。经我院依法调取POS机刷卡交易明细,陈某才不得不承认诉请中的10000元不属于借款。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院最终认定张某已向陈某偿还21000元借款。

鉴于陈某多次作出虚假陈述,企图误导我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既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又妨害了民事诉讼,我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并判决张某应向陈某归还借款13688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陈某也按期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