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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缴交

减交、缓交及免交事由消失后七日内,预交义务人应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书记员预交诉讼费。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诉讼费用缴费义务人,应于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内主动与案件书记员联系取得《缴费通知书》并按《缴费通知书》载明的收款账号、条形码缴纳诉讼费用;逾期未交诉讼费用的,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由此引起的执行费用及相应执行风险由缴费义务人承担。

二、诉讼费退费

(一)可申请退诉讼费的当事人及申请时间

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中判定诉讼费用预交方无需负担诉讼费用或负担的诉讼费用少于其预交金额的,预交方可向法院提出退费申请,但需填写《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申请表》。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退费的,应当在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提出;如当事人在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前提出退费申请的,不予办理。

 (二)申请退还诉讼费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退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申请表》,并由当事人或受托人签名;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若无则提供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或转账凭证(此情况书记员应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打印《非税接口实时查询》结果);

4)当事人银行活期存折首页或银行借记卡等收款账户复印件;

5)生效裁判文书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若经二审审理的,终审裁判文书应一并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由书记员在案件综合系统中打印);

6)诉讼费退费收据,并由当事人或受托人签名。

2.法人或其他组织退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申请表》,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签章;

2)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

3)《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若无则提供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或转账凭证(此情况书记员应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打印《非税接口实时查询》结果);

4)申请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活期存折首页或银行借记卡等收款账户复印件;

5)生效裁判文书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若经二审审理的,终审裁判文书应一并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由书记员在案件综合系统中打印);

6)诉讼费退费收据,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签章。

 (三)特殊情况下的退费:

1.当事人可委托他人申请退费,但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2.退费收款人应是案件当事人,但下列情况可特殊处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退费收款人可以是裁判文书中所载明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当事人已经终止或死亡的,可由权利义务承继者作为退费收款人,但需提供相关管理机关的证明材料。

3)案件当事人是多人的,可授权其中一人作为退费收款人,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4)当事人是境外法人的,可授权代理人作为退费收款人,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原则上退款收款人为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如没有开设对公账户的,退费收款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需提供其没有开设对公账户的说明及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