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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权利

 

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及鉴定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如审判人员未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范围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作最后称述的权利。

5、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天,裁定为5天。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提起自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条件

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 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1)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对于自诉案件中包括的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