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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速裁的含义

速裁是指以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径行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快捷办案机制和方式。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对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

二、速裁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诉前联调工作室或审前调解中心未能调解成功,双方同意减少或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民商事案件,可以实行速裁。

三、速裁的程序

接收案卷材料后7天内,速裁法官必须完成速裁案件的筛选和审查工作。属于速裁适用范围,且由速裁法官筛选确定速裁程序的案件,由速裁法官要求当事人填写《适用速裁建议书》、《放弃或减少举证、答辩期限声明书》。

三、速裁的特点: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提供绿色通道。

1、快捷。一般在立案后30天内审结。

2、简单。依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开庭时间、庭审方式及结案方式。

3、方便。从立案、排期、开庭、裁决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时间及方式。

 四、小额速裁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1、小额速裁适用范围确定在5万元(含5万元)的给付之诉,不适用变更及确认之诉;速裁适用范围确定在30万元(含30万元)的给付之诉,同时适用变更及确认之诉。

2、适用小额速裁程序需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并签字;速裁程序仅需原告同意。

3、小额速裁的裁判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速裁的裁判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小额速裁审限不得超出30天;速裁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或转为普通程序。

5、小额速裁一律免收诉讼费;速裁减半收取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