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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

一、 判后答疑的涵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以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首次提出异议的,原审法院应予判后答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应当首先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申请再审属上一级法院管辖而拒绝答疑。

二、 判后答疑的范围

由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但下列案件除外:(1)行政申请再审案件;(2)刑事申诉案件;(3)已有判后答疑记录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4)上一级法院立案庭认为不适宜答疑的案件。

三、 判后答疑的期限

立案庭信访接待室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或答疑件后,在2日内登记并附《判后答疑接访表》转原审判庭;原审判庭在收到答疑件后7日内确定答疑法官、答疑时间、答疑地点以及答疑方式,并通知当事人;答疑自审判庭收到答疑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