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转发至: 打印

一、 小额速裁含义

小额速裁,是对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超过5万元(包含本数)的给付之诉案件,通过设定专门的审判流程,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审判方式。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可以提出异议。

二、 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 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 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 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三、 小额速裁的选择

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适用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当将书面的程序选择确认书送交原告签收,告知其申请小额速裁的权利。如原告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应将原告选择小额速裁的情况和被告享有小额速裁的权利告知被告,并同时将小额速裁程序选择确认书也一并送给被告。

四、 小额速裁的优点

1、 快速。可不指定答辩期、举证期。

2、 简易。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

3、 方便。灵活安排开庭时间。

4、 省钱。一律免收诉讼费。

五、 对小额速裁不服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他审判人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原速裁法官不得作为撤销原判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合议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