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可以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提供如下材料;
1、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3、 被申请人可供保全财产清单;
4、 交通事故认定书;
5、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6、 担保书和担保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可因被告有转移财产或使判决不能执行、难以执行等原因,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须提供如下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3、 被申请人可供保全财产清单;
4、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5、 担保书和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