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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须知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两份,两个被告三份)。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填写起诉状应注意:

(1)当事人在起诉时,一定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

(2)须有被告明确的住址,以便送达应诉材料;

(3)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其工商登记材料

(4)提供被告的相关资料,如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等。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A、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B、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C、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D、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E、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5、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6、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逾期不交或书面申请来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